(2015)长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XX诉XX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XX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李XX,男,农民。被告XX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卢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XX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森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