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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叶展新与铜陵双马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展新,铜陵双马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叶展新,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双马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展新诉被告铜陵双马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展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展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展新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