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喜彦与文东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喜彦,文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于喜彦,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文东江,男,其他不详,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于喜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