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义与徐州市华鹏金属建材有限公司、黄绍艳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徐州市华鹏金属建材有限公司,黄绍艳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129-1号原告:张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广闪,系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华鹏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绍艳。被告:黄绍艳,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义诉被告徐州市华鹏金属建材有限公司、黄绍艳票据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担保人孟大海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沈场×××、建筑面积102.66平方米的房产为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孟大海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沈场×××、建筑面积102.66平方米的房产;二、冻结被告徐州市华鹏金属建材有限公司、黄绍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