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4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宗福与谢竹筠、李保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宗福,李保定,谢竹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福,女,汉族,1945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许辉,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定,男,汉族,1954年3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杨树林,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竹筠,女,汉族,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杨树林,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宗福与被上诉人李保定、谢竹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宗福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宗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宗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宗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代理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