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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安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徐州安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916号原告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钊。委托代理人俞菲。被告徐州安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清。委托代理人李春。原告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安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菲、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学原料,合同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99,997.5元。2014年9月22日,原告收到被告提供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共计400,000元后发货,其中一张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的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证明上述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购销合同、发货单、送货单、发票、2张承兑汇票、拒付理由书、银行扣款凭证等证据。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背书的26001966/30500053号的承兑汇票金额为200,000元,该票据还有别的纠纷正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判决,效力待定,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请求驳回起诉。被告向本院提供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传票等证据。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表示,原告确认请求权基础为买卖合同纠纷,不是票据追索权纠纷。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已经履行发货义务,但是被告未按时付款,若被告能立即付款,无论26001966/30500053号的承兑汇票有效与否,原告愿意将其返还被告。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根据对证据的审查,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学原料,而未能及时付清货款,明显存在过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因26001966/30500053号的承兑汇票效力待定故原告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无法成就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确认其请求权基础为买卖合同纠纷,系争汇票已至付款到期日却被出票银行拒绝付款,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本案中,原告针对系争货款,选择以买卖合同纠纷而非票据追索权纠纷作为请求权基础,故原告无权就同一笔货款再行使票据追偿权,应向被告返还26001966/30500053号的承兑汇票原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安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州安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