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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岳与王文岳、李爱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岳,李爱飞,陈太回,周雪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39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仙万。委托代理人:张良。被告:王文岳,农民。被告:李爱飞,农民。被告:陈太回,农民。被告:周雪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文岳、李爱飞、陈太回、周雪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