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桑宗福与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宗福,何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504号原告:桑宗福,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5日,奇台县人,现住新疆奇台县,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建勇,系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新疆奇台县西北湾乡三屯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宗福与被告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宗福于2015年7月14日以合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宗福撤回对被告何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桑宗福自行承担。审判员 潘俊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