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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楠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王楠。委托代理人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参加诉讼。被告张伟。委托代理人蔡向球,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王楠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雅丽、蔡向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楠诉称,被告张伟于2012年5月18日、9月1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几天还款,结果一直未还,后来原告委托律师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通过律师先后向原告还款70000元,下欠80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80000元。被告张伟辩称,被告欠原告王楠80000元属实,现在没有钱还,要求分期还款,每月还10000元。原告王楠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被告张伟出具的两张借条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被告张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张伟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伟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9月10日向原告王楠借款50000元、100000元,共计15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先后共计还款70000元,下余8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楠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张伟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张伟对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至今仍欠借款80000元,被告予以承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属实,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欠原告王楠借款80000元,限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梅景宏审判员桂彦审判员张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梅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