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志坚、陈松丽与陆维龙、大丰市新丰镇同丰村村民委员会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坚,陈松丽,陆维龙,大丰市新丰镇同丰村村民委员会,大丰市新丰镇人民政府,大丰市交通运输局,江苏省盐城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