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许某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洁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