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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许某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洁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