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庆红、吉建容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庆红,吉建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特字第11号申请人杨庆红。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建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庆红与被申请人吉建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杨庆红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人杨庆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文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