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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火苗与王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火苗,王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徐火苗。委托代理人:孟柳斐,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珠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火苗与被告王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火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珠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火苗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珠凤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火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火苗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