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罗某与珠海市华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珠海市华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纸拟稿时间审判长 意见庭 长 批示院 长 批示2015年6月日拟稿人何敏审限到期日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17。委托代理人:麦柏林,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华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黄兆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伟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泽萍,该××员工。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华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法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何敏代理审判员李灵代理审判员诸葛亭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黄瑞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