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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路丽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行,路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行。住所地:正宁县城西街。负责人:马涛年,任行长。被执行人路丽娜,女。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行与路丽娜信用卡纠纷[(2014)正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路丽娜下落不明,且本人在本辖区内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庆审判员  郭建伟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