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金霞与吴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赵金霞,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张振,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汉远,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颢,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赵金一,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新会,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金霞与被告吴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赵金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霞撤回对被告吴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原告赵金霞负担。审 判 长 于骐宁人民陪审员 时文萍人民陪审员 李荣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初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