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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关于徐少飞、廖丽申请执行黄国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徐少飞,男,彝族,1987年4月18日生,大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城镇居民,住砚山县江那镇砚顺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326221987********。申请执行人廖丽,女,1983年12月18日生,壮族,大学文化,城镇居民,住砚山县江那镇砚顺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326221983********。被执行人黄国进,男,壮族,大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城镇居民,住砚山县江那镇砚顺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326221984********。关于徐少飞、廖丽申请执行黄国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文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黄国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国进所欠申请人徐少飞、廖丽的购房款67000元,被执行人黄国进已支付51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国进的银行存款16000元划拨用于支付给权利人,利息部分申请人徐少飞、廖丽自愿放弃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洪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