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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某加油站吴起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某加油站,吴起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219号原告定边县某某某加油站。被告吴起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某加油站吴起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某加油站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某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蔡济宇人民陪审员  齐占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