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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罗某某,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委托代理人秦燕,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娟,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某某,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罗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春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