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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连英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陈连英,女。委托代理人:韦桂庆,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秀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霁,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英诉被告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连英负担。审判员  何雪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一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