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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大同支行与佟明祥、刘志友、宁希军、贾云财、郄占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大同支行,宁希军,刘志友,郄占文,贾云财,佟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大同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利勇。被执行人宁希军。被执行人刘志友。被执行人郄占文。被执行人贾云财。被执行人佟明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