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路书成与崔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书成,崔成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806号原告路书成,男,1963年11月21日生。被告崔成辉(曾用名崔国庆),男,1972年7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书成诉被告崔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书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退回523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书成承担。审 判 长 崔秀芳审 判 员 赵 远人民陪审员 王俊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小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