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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路书成与崔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书成,崔成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806号原告路书成,男,1963年11月21日生。被告崔成辉(曾用名崔国庆),男,1972年7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书成诉被告崔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书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退回523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书成承担。审 判 长  崔秀芳审 判 员  赵 远人民陪审员  王俊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小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