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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