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