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9年10月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被告招赘到我家做了上门女婿,并申领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一男一女。因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前无感情基础,被告经常性的为家庭琐事对我及家人进行殴打,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顾,长期参与赌博,未尽一个男人应尽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实在无法和其共同生活下去。2015年4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和被告离婚;2、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因女儿生病住院支付的医疗费9950元,儿子的医疗费3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我和原告于2009年10月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并申领了结婚证。我们夫妻关系可以,生有两个孩子,婚后我对家庭尽职尽责,从未参与赌博,我打工挣来的钱全部用在家里,原告提出的离婚和抚养孩子我同意,但她要给我生活补助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生有两个孩子,男孩马某甲,现年5个月,女孩马某乙,现年1岁半,均随原告一起生活。2015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子女问题和其他方面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调查笔录,双方谈话笔录、调解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生有孩子,但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据此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男孩子马某甲由原告抚养,女孩马某乙由被告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英代理审判员 韩得林人民陪审员 拦继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