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他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小宇罚金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他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昌引。被执行人:郑小宇,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申请执行人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小宇罚金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宜秀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秀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