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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荣泰钢管有限公司与高俊新、李盼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荣泰钢管有限公司,高俊新,李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029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荣泰钢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津海街。法定代表人张金亮,经理。被执行人:高俊新。被执行人:李盼(系被告高俊新之妻)。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荣泰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俊新、李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俊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货款1003894.27元。被告李盼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荣泰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俊新、李盼无存款、房屋部门无房屋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无经济收入,无债权,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执行的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静执字第0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元哲生审判员  郝胜新审判员  郝润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