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赵东俊与赵丹银、杭州宝鸿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赵东俊,赵丹银,杭州宝鸿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171-181号。负责人童瑾,行长。申请执行人赵东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81976********,住浙江省文成县龙川乡中村村。被执行人赵丹银,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81988********,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号***室。被执行人杭州宝鸿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8号1室。法定代表人赵东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申请执行赵东俊、赵丹银、杭州宝鸿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47478.89元,执行费人民币50875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2014年4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变卖被执行人赵东俊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3幢3单元1601室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1540000元;执行人赵丹银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3幢3单元801室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1105000元。申请人得执行款人民币2594125元。此外被执行人赵东俊名下位于杭州市秋涛路8号001室房产系本院(2014)杭江执民字第1430号案涉抵押物,经本院依法三次拍卖均流拍,现该房产进入变卖程序。除此之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1429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俊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