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康家虎与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铭威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康家虎,合肥铭威置业有限公司,马国平,樊敬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樊敬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燕,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家虎,男,汉族,1961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一审被告:合肥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铭威翰林苑*#楼***室。法定代表人:马国平,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马国平,系合肥铭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被告:樊敬金。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康家虎及一审被告合肥铭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威公司)、马国平、樊敬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终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双凤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诉讼主体错误。根据案涉欠条的内容来看,其欠款人为高修林和凡华志,在原审判决中二人均未被起诉,存在诉讼主体错误。二人若列为被告对于查明案情有重大作用,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追加,程序上存在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忽视欠条上的备注内容,仅仅以康家虎提供的那张暂欠欠条数额判令双凤公司偿还材料款70900元,证据不足。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双凤公司在原审中并没有提出欠款人为高修林和凡华志的抗辩,也未申请追加高修林、凡华志为本案当事人,且法院是否依职权追加被告是依案情而定,故原审判决并不存在诉讼主体和程序错误。双凤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材料款已付清,法院根据康家虎所提供的暂欠欠条数额判令双凤公司偿还材料款70900元并无不当。综上,双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