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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樊聃与重庆市中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聃,重庆市中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62号原告:樊聃,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中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南引道人大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6593755-9。法定代表人:陈治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杜婵娟,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聃与被告重庆市中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聃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聃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