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铁某甲与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甲,铁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铁某甲,居民。被告:铁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某甲与被告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铁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铁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马远峰审 判 员 郭纪芳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新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