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林林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林,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朱林林,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王峰,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朱林林与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朱林林承担。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亚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