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易国明与区豪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明,区豪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易国明,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区豪辉,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国明诉被告区豪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国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国明负担。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