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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易国明与区豪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明,区豪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易国明,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区豪辉,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国明诉被告区豪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国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国明负担。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