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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维辉与张延森、陈亦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辉,张延森,陈亦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陈维辉,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张延森,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亦煌,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辉与被告张延森、陈亦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辉以已与被告陈亦煌达成还款协议,被告陈亦煌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维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维辉负担。审判员  黄仁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杨宝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