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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民,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民,男。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增恩。本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民与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为212355.84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212355.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宏审判员  印文君审判员  尚玉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