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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邢春安与被执行人马艳玲、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马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07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5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共计人民币906635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 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雄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