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谷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艾某、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艾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谷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城中银富登银行)。法定代表人卢漳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艾某。被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人谷城中银富登银行与被执行人艾某、谭某金融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艾某、谭某现下落不明,且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刘治平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