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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朱美英、孙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兰,朱美英,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835-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朱美英,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孙燕,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美英、孙燕在银行账户存款8368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