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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25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