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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黑河爱辉支行与张云峰、李德财、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黑河爱辉支行,张云峰,李德财,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黑河爱辉支行。负责人周天栋,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云峰,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李德财,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王云,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黑河爱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云峰、李德财、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