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郑金瑞与曹海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瑞,曹海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郑金瑞。被执行人曹海征。申请执行人郑金瑞与曹海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138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终结(2015)武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存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