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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郑金瑞与曹海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瑞,曹海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郑金瑞。被执行人曹海征。申请执行人郑金瑞与曹海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138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终结(2015)武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存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