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军与被告胡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军,胡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冯海军。被告胡三刚。原告冯海军与被告胡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解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借期1月,被告口头承诺给付原告利息4000元。款到期后,被告给付原告利息4000元,但本金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时间、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等事实均属实。当时未约定利息,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现同意归还原告下剩本金,但利息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被告胡三刚向原告冯海军立据借款10000元,借期1月,未约定借款利率。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4000元,但剩余部分至今未归。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是对原告的违约,应承担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三刚归还原告冯海军借款6000元及逾期利息500元,以上共计6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胡三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5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