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538-1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536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孔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