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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奚文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奚文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95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王仁端,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文珊。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