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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丰彩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美境堂视觉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美境堂视觉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南京丰彩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三步两桥5号-3。法定代表人李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美境堂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329号大地雅特花园26幢823室。法定代表人吕俊。申请执行人南京丰彩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美境堂视觉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南京美境堂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丰彩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运费合计61967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在南京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年检至2012年5月。本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执字第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濮正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