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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14号原告:魏某,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8197608160488。委托代理人:张健、周永青(实习),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曾用名莫维全),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巧诉被告廉占强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艳负担。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