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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463)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冯某甲,农民。被告冯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甲承担。审 判 员  徐法宪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韩丽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