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463)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冯某甲,农民。被告冯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甲承担。审 判 员 徐法宪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韩丽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