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千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千阳县德瑞康服务中心与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阳县德瑞康服务中心,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千阳县德瑞康服务中心,住所地:千阳县宝平路惠民西区三号。代表人:马洁,女,农民。被告: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宝平路90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阳县德瑞康服务中心诉被告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阳县德瑞康服务中心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阳县德瑞康服务中心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千阳县德瑞康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千阳县德瑞康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