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17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范某某,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林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60.0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