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高彬与郑远清、侯品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高彬,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3(9)。委托代理人,梁超明,广东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远清,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口居委会(二)东方。身份证号码:×××0026。被告侯品员,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36。本院受理原告高彬诉被告郑远清、侯品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明属涉外民事案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植连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