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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青云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云,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188号原告王青云,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一路**号*号楼*单元*层*号,身份证号6101041954********。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29号羽源欣居商铺二层。法定代理人董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素芳,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1968********,住西安市莲湖区曹家巷16号楼2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宏健,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身份证号:6101041965********,住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二十七号院32栋3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青云诉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青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青云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长  吴强国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冰倩 来源:百度搜索“”